(2017)宁0181执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立娟与宁夏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孙永新、孙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娟,宁夏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孙永新,孙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96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娟,女,1980年2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宁夏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法定代表人:孙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永新,男,52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孙洋,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立娟与被执行人宁夏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孙永新、孙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杨丽娟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宁夏金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武市朔方路北侧东山坡变电所东侧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号:XXXXXXXX),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