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凯、李利粉等与李凯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李利粉,李凯瑞,姜卫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30号原告:李凯,男,2009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法定代理人:李利粉,女,系李凯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凯瑞,男,2011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法定代理人:李利粉,女,系李凯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利粉,女,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卫军,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黄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御峰名苑小区南。负责人:郭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志飞,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李凯、李凯瑞、李利粉与被告姜卫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凯、李凯瑞、李利粉共同向本院诉称,2016年11月18日李利粉驾驶电动自行车及乘坐电动自行车人李凯、李凯瑞,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15线与301线交叉口男50米处时,被一辆机动车撞倒。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及乘坐电动自行车人李凯、李凯瑞又被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姜卫军驾驶的豫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凯、李凯瑞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李凯、李凯瑞因伤住院治疗,由于伤情严重现仍在治疗中,故暂起诉60000元医疗费,其余各项费用评残后确定。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原告的损失,各被告应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暂赔偿原告医疗费、车损60000元(其余各项损失评定后确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三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现其无法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凯、李凯瑞、李利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张瑞敏人民陪审员 王国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晓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