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汪艳芳与田亚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艳芳,田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汪艳芳,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田亚平,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农民,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6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汪艳芳与田亚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亚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卡号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亚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营业部账号/卡号内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剑勇审判员 马 国执行员 王浩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新晨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陕0826执182号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绥德县自来水公司职工,现住绥德县名州镇宏盛小区2单元501室。被执行人李爱军,男,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供电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马妮娜,女,1982年2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供电分公司职工,系李爱军之妻。本院在执行崔振岗与李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爱军、马妮娜在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爱军、马妮娜在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绥德县供电分公司的全部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王宏伟审判员张文武审判员徐春霞二0一六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张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