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842-1847、1849-1854、1862-1864、1870-1916、1918-1923、1925-1951、2106-2116、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35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新盘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842-1847、1849-1854、1862-1864、1870-1916、1918-1923、1925-1951、2106-2116、2153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岩,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图书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岩,馆长。被告深圳大学,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清泉,校长。被告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赵洗尘,馆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付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女,蒙古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公司职员。被告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季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新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张幸淑。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新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百零七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一百零七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一百零七案案件受理费共计5460元(1875、1902号案件为63元,1896-1898号案为78元,其余各案均为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共计2730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严 伟 晖审判员 林 艳审判员 陈 铃 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庄晓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