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小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2刑初1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弟,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7〕80号指控被告人陈小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陶婕,被告人陈小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陈小弟酒后到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凤山支行的一台A**取款机取钱时,其因银行卡被吞入ATM取款机中而感到气愤,于是在路边捡起半块砖头将该台取款机的防爆屏砸坏。经鉴定,该台取款机损坏的修复费用为7340元。2017年2月23日,陈小弟自动投案,并赔偿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凤山支行经济损失73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现场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韦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小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弟故意毁坏财物,造成经济损失7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陈小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小弟已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鉴于陈小弟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苑翔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