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4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蔡业山、胡大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蔡业山,胡大平,王继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4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护城社区居委会迎宾路55号。负责人:朱良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传军,男,该支行职员。被告:蔡业山,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胡大平,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王继业,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与被告蔡业山、胡大平、王继业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蔡业山、胡大平、王继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蔡业山、胡大平、王继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