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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长岭县太平川镇李三装潢材料大全商店与马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太平川镇李三装潢材料大全商店,马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983号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李三装潢材料大全商店。经营者李洪光,男,1971年5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岭县。被告马成,男,30岁,汉族,无职业,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李三装潢材料大全商店与被告马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李三装潢材料大全商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87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4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