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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申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才胜合同诈骗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刑申266号刘才胜: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刑终493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1.本院无视���案对你有利的诸多重要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实,关于你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认定严重错误;2.一、二审判决关于同案被告人李晓风的量刑部分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3.抗诉机关对行为性质与你完全相同的同案被告人未提起抗诉,导致二审法院对同案被告人李晓风判处的刑罚与你相比差别极大,量刑不平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主要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你犯合同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主观故意方面,你收取下家的诚意金后并没有像第一笔富士康业务那样按照行业惯例支付诚意金给其上家冯少华,虽然你先收取诚意金后伪造印章及相关文件,但根据行业惯例,诚意金在业务做不成时应退钱。你没有看到过富士康公��的任何货物,在第一笔富士康业务没有做成功、对第二笔富士康业务是否能够做成功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将收取的诚意金人民币400万元在短时间内全部挪作他用挥霍一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行为方面,你为了应付下线的催货,拟写了虚假的《业务函》、《授权函》、货物清单后,加盖了找人私刻的鸿富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的假印章。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审判决认定你犯合同诈骗罪并无不当。二、一、二审判决关于同案被告人李晓风的量刑部分未适用附加刑并无不当《刑法修正案九》对伪造公司印章罪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罚金刑。李晓风伪造公司印章行为发生在2014年初,而《刑法修正案九》的生效时间为2015年11月1日,虽然深圳中院判决时间在2015年12月28日,但根据从旧兼���轻的原则,深圳中院依照《刑法修正案九》前的刑法规定,认定李晓风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判处罚金刑并无不当。本院维持深圳中院对李晓风的定罪量刑亦无不当。三、你和李晓风所犯罪名不同,量刑不存在不平衡问题一、二审判决均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晓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李晓风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与你所犯合同诈骗罪不同,原审判决对你和李晓风的量刑不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二审判决认定你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申诉请求再审本案,没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