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与周光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周光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7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住所地:惠水县建设中路(恒基大厦)。负责人:张太玲被告:周光云,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顺市平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诉被告周光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自愿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五十八元,减半收取二千五百二十九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水支行承担。审判员 吴 大 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龙(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