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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52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注册上海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李某甲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使用他人名义办理虚假用工备案的方式,在该合作社未实际带动就业的情况下,骗取上海市青浦区扶持创业组织初创期补贴、扶持补贴、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共计人民币6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上海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向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退出赃款人民币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的供述笔录,证人陶某甲、王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潘某某、陆某甲、陶某乙、李某丁、陶某丙、钱某某、蔡某某、胡某某、陆某乙、沈某某、钟某甲、王某丁、徐某甲、陶某丁、杨某某、李某戊、徐某乙、濮某某、钟某乙、陆某丙、徐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调取证据清单,青浦区扶持创业组织补贴申请表及明细表,《青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给予创业补贴实施细则》,企业组织享受补贴发放表,上海农商银行代发代扣业务明细,存款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收据,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据此,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诫勉语:李某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汪爱珍人民陪审员  薛 霞人民陪审员  钱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