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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包雅琴、李小喜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雅琴,李小喜,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万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徐洪宝,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张春妹,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吴易旻,汝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雅琴,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喜,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甸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马耀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江市万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东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包雅琴,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徐洪宝,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开发区(安湖村6组)。法定代表人:张春妹。原审被告:张春妹,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法定代表人:吴易旻。原审被告:吴易旻,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审被告:汝婷,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上诉人包雅琴、李小喜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苏商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吴江市万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徐洪宝、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张春妹、苏州永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吴易旻、汝婷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7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雅琴、李小喜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包雅琴、李小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