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7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学忠与周学桂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忠,周学桂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7615号原告:陈学忠,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周学桂,男,195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忠与被告周学桂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学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学忠负担。审 判 长 胡亮亮代理审判员 滕建平代理审判员 陆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泽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