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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彭洪琼、牛兰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洪琼,牛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彭洪琼,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牛兰昌,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彭洪琼与被执行人牛兰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世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