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艺嘉广告制作部与宁夏中恒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艺嘉广告制作部,宁夏中恒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10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艺嘉广告制作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刘璐,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中恒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胡晓韬。银川市兴庆区艺嘉广告制作部与宁夏中恒汇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艺嘉广告制作部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市兴庆区艺嘉广告制作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银川市兴庆区艺嘉广告制作部负担。审 判 长 蒋维国人民陪审员 冯玉芬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陆钰莹书 记 员 唐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