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青岛富鑫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都霖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富鑫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青岛都霖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富鑫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李权庄镇龙江路,组织机构代码:73353263-7。法定代表人秦继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都霖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后田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8036093-8。法定代表人李香祖,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富鑫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都霖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并放弃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其他权利的主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