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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陈子亮与苏治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亮,苏治亮,苏外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489号申请执行人陈子亮,男,196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苏治亮,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苏外信,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33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苏治亮、苏外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2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4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2680元,但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二被执行人840639元,本案在民事审理过程中保全了被执行人苏外信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因上述车辆现不宜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