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培云、杨连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培云,杨连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6民特3号申请人:陈培云,女,侗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个体户,住址广西三江侗自治县。申请人:杨连军,男,侗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农民,住址广西三江侗自治县。申请人陈培云与申请人杨连军确认调解协议书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陈培云、杨连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申请符合有关���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培云、杨连军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助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