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伟利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利,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777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利,女,1984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执行人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强浩民,总经理。王伟利申请执行马氏庄园(北京)国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氏公司)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根据案外人北京石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2月2日受理马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且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伟利已经向本院申报本案涉及的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受理后,该公司的资产、债务均应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解决,执行程序无法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王伟利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伟利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佟学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