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郝世云,聂俊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4财保1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主要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五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北出口路西1000米。法定代表人:郝世云。被申请人:郝世云,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聂俊英,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郝世云、聂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三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9619678.4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郝世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申请人聂俊英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郝世云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一亿一千九百六十一万九千六百七十八元四角;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驳回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请求。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石东弘审判员 张勤缘审判员 王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盛 阳-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