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艳申请执行陈嘉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陈嘉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嘉锐(曾用名陈静),女,1975年7月13日生,穿青人。本院在执行王艳与陈嘉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艳于2017年5月24日与被执行人陈嘉锐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嘉锐自2017年6月10日起,每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元,其中,每年12月份偿还5000元,直至偿清所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时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王艳撤销执行申请的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黔织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宏亮审判员 朱佳林审判员 熊恩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忠彩书记员 段忠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