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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淑娥与哈尔滨工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娥,哈尔滨工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淑娥,女,194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冶,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淑娥与哈尔滨工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账户存款842元,给付申请执行人792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