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道口信用社与被告李凤合、魏秀芬、李文复、崔海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道口信用社,李凤合,魏秀芬,李文复,崔海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076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道口信用社。负责人:李敬立,主任。被告:李凤合,男。被告:魏秀芬,女。被告:李文复,男。被告:崔海芝,女。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道口信用社与被告李凤合、魏秀芬、李文复、崔海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道口信用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偿还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道口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哈拉道口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