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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隋永成与喀喇沁旗乃林镇平安地村第七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隋某1,喀喇沁旗乃林镇平安地村第七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隋某1,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喀喇沁旗乃林镇平安地村第七小组,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平安地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8月17日,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隋某1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隋某1上诉理由为,隋某1的承包地被高铁占地2.6亩,除已经领取的补偿款外,乃林镇平安地村七组还应给付隋某10.58亩的征地补偿款,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隋某1诉讼请求:1、判令平安地村第七小组给付隋某1征地补偿款19771.5元。2、诉讼费由平安地村第七小组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国家修高铁征占隋某1土地2.506亩,每亩按49075元进行补偿,隋某1应得土地款122981.95元,平安地村第七小组发放给隋某1103281.95元,其余19771.5元以和他人有争议为由拒不给付。一审乃林镇平安地村第七小组的诉讼代表人耿树成辩称:隋某1所述与事实不符,钱不是我们小组发的,是政府发放的,隋某1所主张的土地和我们小组的0.42亩不发生冲突,小组的0.42亩土地不在隋某1的土地之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因高铁站地,需要对征用土地进行补偿,在2016年1月13日乃林镇平安地村、喀喇沁旗国土资源局共同出具的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书中隋某1的土地为2.506亩,登记在其儿子隋颖名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在2016年7月19日做出的(2016)内0428民初836号已生效判决书中认定,隋某1将其本组的0.42亩土地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加上因协商调整给隋志成的1.002亩,共3.508亩,判决将隋某1多出的0.42亩土地归平安地村第七小组喀喇沁旗乃林镇平安地村第七小组所有。现隋某1得到的征地补偿款为103281.95元。一审法院认为,隋某1因高铁占地应按其土地承包合同分得占地补偿款,在(2016)内0428民初836号已生效判决中,已判决将其多出的0.42亩土地归平安地村第七小组喀喇沁旗所有,因此隋某1不能获得该0.42亩的占地补偿款,隋某1高铁占地3.508亩,包括其调整给隋志成的1.002亩及多占小组的0.42亩,隋某1应获得2.086亩土地的占地补偿款,与现在其获得的补偿款基本一致,且土地补偿款的发放系政府代发,平安地村第七小组并未占有征地补偿款,因此对于隋某1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隋某1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根据本院对乃林镇政府高铁征拆办公室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的调查结果,高铁征占隋某1土地2.506亩,2016年6月6日隋某1领取了1.706亩的补偿款,2016年9月13日领取了0.335亩的补偿款,乃林镇政府高铁征拆办公室还有隋某1名下的0.045亩补偿款未发放,因该0.045亩土地隋某1与案外人隋某2之间存在争议一直没有定论,故该0.045亩的土地补偿款未发放。隋某1认可已经领取了除0.045亩土地之外的补偿款。另查明,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在2016年7月19日做出的(2016)内0428民初836号已生效判决书中认定,隋某1将其本组的0.42亩土地私自登记在自己名下,判决将隋某1多出的0.42亩土地归平安地村第七小组所有。该0.42亩土地补偿款已被平安地村第七小组支取。本院认为,上诉人隋某1被征占土地共2.506亩,其中0.42亩被生效判决确认为平安地村第七小组土地,故其应领取2.086亩土地补偿款,其已经领取了2.041亩的土地补偿款,剩余部分0.045亩土地因与案外人隋某2存在争议未发放,所以,隋某1上诉要求平安地村第七小组给付其0.58亩土地补偿款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虽然认定事实部分存在偏差,但判决结果正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4元及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牟玉莲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斯 璐书 记 员  杨灏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