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水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众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白水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涛,系该公司法人。被执行人白水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军,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陕西众安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水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陕0527执第98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水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的法律义务,给付了案件款18000元整,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水民初字第008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