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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水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喜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水喜,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宿松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雄雄,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水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水喜及其辩护人黄雄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水喜雇佣代某1等23名员工搭设苍南县灵溪镇君悦豪庭工地脚手架,截至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水喜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共计368230元,在苍南县社保局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支付时,仍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徐水喜主动到安徽省蚌埠市公安局吴小街派出所投案。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徐水喜家属将368230元转至劳动监察账户。该款项已经由苍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水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代某1、代某2、陈某1、陈某2、冉某、李某、戴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王某1、郑某、王某2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工程结算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水喜无视国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水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徐水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水喜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水喜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