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与邓士坤、邓士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邓士坤,邓士文,河南省宏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8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负责人任立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完庆中、杨亚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士坤,男,汉族,1991年9月9日出生。被告邓士文,女,汉族,1970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河南省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诉被告邓士坤、邓士文、河南省宏田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负担。审判员 庞 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