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孟宗仁与王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宗仁,王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4民初901号原告:孟宗仁,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告:王力,男,现年约35岁,汉族,农民,住高台县。原告孟宗仁诉被告王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夏玉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宗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力经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宗仁诉称,原告系加工钢材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4月13日,被告王力从原告处赊购彩钢材料一批及钻丝两盒,价值15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托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60元。被告王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被告王力从原告处赊购彩钢材料一批及钻丝两盒,价值15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6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欠条一张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力在原告孟宗仁处赊购材料,在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给付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应诉、举证、答辩等诉讼权力,法律后果由其自负。综上所述,原告孟宗仁要求被告王力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力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孟宗仁欠款1560元。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力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原告。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当事人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不予受理。审判员 夏玉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