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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合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合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017号原告:重庆合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虎头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1204888C。法定代表人:杜国鑫。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枫路金庄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68110420XH。法定代表人:孙义周。原告重庆合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合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合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合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合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合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