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童海莉与王荣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华,童海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9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华,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龙宪,男,195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海莉,女,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荣华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2民初3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荣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荣华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荣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王荣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军海审判员 陈美丽审判员 韩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