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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田在凤、桂锦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在凤,桂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在凤,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桂锦明,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桂锦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桂锦明在武穴市大法寺镇崇山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志斌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鄂1182执473号之二武穴市大法寺镇崇山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执行人田在凤与被执行人桂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冻结的被执行人桂锦明在武穴市大法寺镇崇山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20万元停止支付。附:(2017)鄂1182执4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