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日报传媒集团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日报传媒集团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0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邹贤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湖北日报社),又名: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法定代表人:邹贤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该公司职员。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富昱特公司)诉被告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湖北日报传媒公司)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彭露露、人民陪审员王汉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下称湖北日报社)为本案共同被告。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方请求本院就包括本案在内的69个关联案件合并进行调解。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此,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旭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