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长明与被执行人彭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明,彭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明,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彭伯华,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李长明与被执行人彭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1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彭伯华所有的豫A991**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