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玉龙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毅纲。再审申请人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附期限和附条件的,被申请人如果能够尽快支付奖金,则可以降低数额;如果不能及时足额支付20万元,则应支付60万元,该申请书得到了被申请人的认可。而再审申请人起诉时,距离提交申请已近三年,被申请人违背了承诺的条件和期限,原审仅判决被申请人支付20万元奖金属适用法律不当。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与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及2013年10月1日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均约定,代理案件的奖励费用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法务处审核并提出建议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因此,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诉请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其2013年度代理案件的奖励费用应当依据法律顾问合同及双方最终达成的合意来确定。虽然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认为其应得到的奖励费用为60万元,但无论从其提交的申请书内容(但考虑到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张玉龙律师主动降低奖励数额,但最低不能低于20万元)及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处(其申请奖励20万元对公司已经很照顾了)及公司领导签批的意见(同意)来看,还是从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我们打了报告后,公司说是愿意支付20万元,但是没有支付)来看,双方当事人就奖励费用达成的最终合意应为20万元,且该奖励并未设置明确的给付期限和条件。因此,原审判决徐州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20万元奖励费用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本院违背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沙文侠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伯亚代理审判员 杜有刚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