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柳红杰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红杰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红杰,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某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红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芳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红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柳红杰先后在黄梅县独山镇周柴农庄的鸭棚、独山镇张某1五组一农户家中,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先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六场次,并邀约吴某1、蒋某、胡某、赵某等人在赌场内帮忙打杠子抽头、放哨、管理赌场,柳红杰共抽头营利16000余元。9月22日下午16时许,黄梅县公安局干警将柳红杰独山镇张福村五组33农户家中赌场现场查获,依法扣押无主赌资7600元及赌具一副,用于放哨的对讲机一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柳红杰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柳红杰于2017年3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柳红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柳红杰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柳红杰、吴某1、柳某、蒋某、刘某1、张某2、朱某、杨某,4、赵某、梅某、吴某2、刘某3应、李某、黎某、方某,4、陈某,4、周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柳红杰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红杰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柳红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柳红杰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其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柳红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二、对被告人柳红杰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洪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