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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执1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泗水县某村民委员会、济宁某水泥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水县某村民委员会,济宁某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1299号申请执行人:泗水县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村主任。被执行人:济宁某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职务:理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泗水县某村民委员会、李某与被执行人济宁某水泥有限公司、孙建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6年11月14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书,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泗水县某村民委员会、李某与被执行人济宁某水泥有限公司、孙建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2015)泗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所占土地。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通过法院直接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因被执行人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鲁08民终2325号判决,于2017年4月19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故本案暂缓执行。2017年7月31日,执行法官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张某,因被执行人不服判决已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在询问笔录中签字同意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已经上诉,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雨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