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家好、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好,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好,男,1966年8月15。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南侧1幢国土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59428168-9。法定代表人:胡自长,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莲花池居委会德源大厦四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707350258H。法定代表人:严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家好与湖南湘源建设安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 勇审 判 员 徐 勇代理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从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