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蔺清华与庞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清华,庞长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485号原告:蔺清华,男,1951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庞长胜,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蔺清华与被告庞长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蔺清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在诉讼中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蔺清华负担。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妤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