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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7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7民初915号原告周某,女,1992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淮滨县。被告陈某,男,199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不能提供被告陈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周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员代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