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江苏英美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英美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英美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法定代表人:田荣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晓英,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斌,男,汉族,现住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申请执行人江苏英美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钰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213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案款385748元,利息90531元,诉讼费4273元,共计488652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义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元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