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谷志洪与被告黎家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志洪,黎家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763号 原告:谷志洪,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耒阳市金盆巷136号5栋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4703100015。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中新,耒阳市蔡子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 被告:黎家松,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居民,住耒阳市人民路野鹅塘南巷21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4907130312。 原告谷志洪与被告黎家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谷志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谷志洪以已经与被告黎家松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谷志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谷志洪负担。原告谷志洪预交的另9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蒋云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郑 婷 校对责任人:蒋云飞打印责任人:郑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