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万全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万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3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万全,男,1946年5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于2014年8月2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万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渝0235刑初1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万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万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万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万全撤回上诉。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华审判员 翟 羽审判员 李青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其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