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龙发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耿金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龙发铸业有限责任公司,耿金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872号原告:焦作市龙发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15-1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声,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金莲,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龙发铸业有限公司与耿金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龙发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龙发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龙发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龙发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