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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X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侗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锦屏县。2001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05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桐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9日2时16分许,被告人XX至桐庐县凤川街道中交二公局柴埠大桥工地宿舍,先后溜门进入朱某与郜某的宿舍、张某1夫妇的宿舍,趁其熟睡之际,窃走朱某、郜某、张某1的衣裤。被告人XX从衣裤内窃得人民币1300元左右,后穿上朱某的皮衣骑电动车逃离,其余衣裤被丢弃在工棚与宿舍的拐角处。2、2017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XX伙同吴泽炎(另案处理)打车至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百前村,翻墙进入百丈新村31号被害人徐某家,窃得保险箱一只,计价值人民币540元。被告人XX和吴某撬开保险箱,并将该保险箱丢弃在徐某家附近,后被徐某寻回。2017年1月9日,被告人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据此认定,被告人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的被害人朱某、郜某、张某1、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田某,4、孙某,4的证言,被告人XX及同案犯吴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订单详情,监控录像刻录光盘及制作说明,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或者。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XX退缴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荣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