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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冼秋洪与庞海炽、陆丽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秋洪,庞海炽,陆丽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冼秋洪,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庞海炽,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陆丽颜,女,1974年8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冼秋洪诉庞海炽、陆丽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20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庞海炽、陆丽颜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8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暂计至申请执行之日为128426.67元)、承担诉讼费用5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10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庞海炽、陆丽颜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本院于诉讼阶段查封被执行人庞海炽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弼塘西便村107号房(房产证号01××02);查封被执行人陆丽颜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的小型车辆,因车辆流动性较大,暂无法扣押处置;另,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庞海炽的银行存款3371.11元、扣划被执行人陆丽颜的银行存款合计4267.46元,因陆丽颜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另案正在执行,故上述款项全部退作本案及另案执行费。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一致的分期履行协议,且被执行人正按约定履行,故庞海炽名下的上述房产本院暂不作处置。除此之外,本院经向全国银行、工商、证券、车辆等部门,辖区内房管、国土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祝华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津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