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执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腾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元启商贸有限公司、朱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腾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元启商贸有限公司,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288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腾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花园8号802室。被执行人:无锡市元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西路128号梦之岛数码港257号。被执行人:朱涛,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申请执行人南京腾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普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元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启公司)、朱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元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腾普公司货款人民币363210元;二、��告朱涛对被告元启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元启公司、朱涛在本市无财产。朱涛系元启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分别委托元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朱涛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没有结果。本院对朱涛进行了悬赏执行,但没有结果。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经报本院民执局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02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烈审判员 石顺光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