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武彬、王福才与黄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彬,王福才,黄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859号原告:黄武彬,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原告:王福才,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被告:黄荣,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委托代理人:李远林,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武彬、王福才诉被告黄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武彬、王福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武彬、王福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武彬、王福才负担。审判员 李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