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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监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瑞祥与被执行人李健、梁春林提级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祥,李健,梁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监29号申请执行人:马瑞祥,男,195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大连瑞祥电器有限公司经理,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李健,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大连市亿源承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梁春林,男,194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马瑞祥与被执行人李健、梁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普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因案件长期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执行本案确有困难,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现为有利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提级执行。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5日内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炳坤审判员  范惠邻审判员  宫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彦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