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北京��兴顺运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吉兴顺运输有限公司,董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3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吉兴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法定代表人:冯在兴,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海军,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北京吉兴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董海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吉兴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董海军给付���务费2500元、违约金2500元、公告费71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581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董海军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董海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董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吉兴顺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581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董海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吉兴顺运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董海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