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殷果、史苏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殷果,史苏雅,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764号申请人:孙殷果,男,1985年6月3日出生,31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人:史苏雅,女,1990年7月19日出生,26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南段世界花园欧洲一条街副二楼(铜官山区金口岭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郑天生,机构代码:0548411-6。被执行人: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二路西段3390号,法定代表人:贾敏,机构代码:57042593-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殷果、史苏雅与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安徽塞特尔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