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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茂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刑事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27刑申4号杨茂昌:你为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对本院(2016)黔27刑终144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该裁定认定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你主观上是寻找被政府带走的石延花,且行为并非发生在政府的常态工作时间,客观上也未造成政府工作无法开展的后果,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严重损失”不是入刑标准、加重处罚情节的“兜底条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刑事裁定,重新查明事实再审本案,改判你无罪。经本院复查,查明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是正确的。具体答复如下:你在本案中积极参与强闯当地政府机关,并采取带头与众多村民冲入政府办公楼,围攻现场执法民警,肆意辱骂、殴打政府工作人员,妨害民警现场取证履职。你与同案被告人杨杰的行为,造成政府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工作无法进行及其他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严重后果,损害了政府的尊严,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该事实有你与同案被告人杨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品兰、龙花仁、杨龙等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处置事件情况汇报等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你在本案共同犯罪中的具体情节,认定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经审理作出(2016)黔27刑终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你与同案一审被告人杨杰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你提出再审本案,对你作无罪判决的申诉理由不充分,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